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7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7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现住四川省江安县*****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3时许,商丘**院专家楼老师白某某接到手机号13007215401的电话,一男子自称是电信局工作人员,称有一个180开头的手机号码是用白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并且该号码违规在网上发手机虚假广告,要把她名下使用的手机号码都停用。白某某说她办理180的手机号码也没有发过广告,该男子建议她报警,并主动帮她转接了自称是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局电话,转接后,一男子自称是“严平”队长,“严平”称她涉嫌洗黑钱,得到好处268000元,并称中央已经给她下了抓捕令,该男子通过微信向她发来了一张抓捕令。后又一个微信号(aaa177788)加了她的微信,一女子自称是检察院“白主任”,“白主任”称,为了审查她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是不是黑钱,需要她把她名下的银行账号提供出来,她提供后,“白主任”又让她把她的其他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钱全部转到自己中原银行账户内。6月20日至6月22日,她通过手机网上银行把自己吉林银行账户内的57800元、农业银行内的110000元都转入了其中原银行账户内(中原银行账户内原本有66000元),合计233800元。6月22日中午,她查询其中原银行账户金额时,发现卡内233800元不翼而飞,她意识到被骗后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害人白某某中原银行账户内的233800元已被人全部打入卡主为林某某的邮政银行账户内(账号:62179965100303*****)。林某某证实其办理的包括账号为62179965100303*****银行卡在内的四张银行卡以1450元卖给了被告人代某某。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代某某通过四个微信号在近百个微信群发送收购银行卡信息,从林某某等人手中收购6张银行卡(包括U盾),并将其收购的银行卡全部卖给其上家汪某某,每张获利100元到150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相关指认材料,白某某银行流水,林某某银行流水,在逃人员登记表,林某某微信收款截屏。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林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继亮
李圣威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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