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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合同诈骗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兰州市西固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代某某通过其母亲胡某某获知西固区**房屋出售信息,通过西固区**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寻找买家。2019年7月,经邢某某介绍,孙某甲愿意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室,按代某某的要求,邢某某先后收取孙某甲首付款、购房差价等共计人民币248000元,其中15000元作为自己的中介费,转给代某某人民币233000元。2019年9月,经邢某某介绍,王某甲愿意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室,按代某某的要求,邢某某先后收取王某甲定金、购房差价等共计人民币190650元,其中40650元作为自己的中介费,转给代某某150000元。案发后,邢某某将15000元退还孙某甲,将40650元退还王某甲。代某某所骗钱款中30000交给胡某某用于退款,其余用于补偿之前出售房屋的欠款及个人挥霍。

2.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代某某以为王某乙购买西固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为由,先后骗取王某乙人民币245000余元。代某某所骗钱款用于补偿之前出售房屋的欠款及个人挥霍。

3.2019年3月至4月,经西固区**房屋中介店长刘某某介绍,钱某某愿意购买西固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按照被告人代某某要求,刘某某先后收取钱某某定金、差价共计174563元,其中1万元作为自己的中介费,转给代某某8万元,扣留84563元等网签办理成功后再转给代某某。2019年9月刘某某听说代某某出事后,将扣留的84563元退给了钱某某。代某某所骗钱款用于补偿之前出售房屋的欠款及个人挥霍。

4.2019年5月至8月,经刘某某介绍,孙某乙愿意购买西固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按照被告人代某某要求,刘某某先后收取孙某乙定金、差价共计248516元,扣留60516元补偿代某某之前欠自己的钱,转给代某某188000。代某某所骗钱款用于补偿之前出售房屋的欠款及个人挥霍。

5.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代某某以为汪某某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为由,骗取汪某某人民币171500元。代某某所骗钱款用于补偿之前出售房屋的欠款及个人挥霍。

6.2019年7月4日,被告人代某某以为路某某购买**房屋为由,骗取路某某人民币30000元。代某某所骗钱款用于补偿之前出售房屋的欠款及个人挥霍。

2019年12月,代某某退还汪某某171500元。2019年12月13日与孙某甲签订还款协议,首次还款30000元,剩余欠款每月还款4300元;2020年4月6日与王某乙签订还款协议,首次还款25000元,剩余欠款每月还款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甘肃**医院检验报告单、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收据、交易凭证、收费确认单、斡旋金协议、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条、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情况说明、商品房抵顶工程款申请书、西固**顶账住宅交房确认单、**协议、银行交易流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109.75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代某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达晶晶

2020年1019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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