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仙桃市**镇驶往孝感市汉川市,当车行驶至**镇**门前路段时,执勤的公安民警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代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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