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浚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31分许,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浚县城区黎阳路北半幅机动车道的慢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河道村一路口时,与毛某某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代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mg/100ml。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代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毛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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