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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村委**,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舆县高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庙路2公里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210号鉴定结论:代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照片2张;血样提取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无工作单位证明;非党员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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