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舆县高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庙路2公里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210号鉴定结论:代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照片2张;血样提取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无工作单位证明;非党员证明等;
2、证人徐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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