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3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后从沈海高速仁兆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荣潍高速平度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在送检的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2mg/100ml。
被告人代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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