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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沧佤**厂**路**号**幢**室,住澜沧县**镇**路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澜沧县老景洪路往傣族寨方向行驶,当其驾驶该车行驶至傣族寨一小路处时,与龙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轻微刮擦,二人发生口角后龙某某报警。**派出所民警查处后将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代树华移交给交通警察大队。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54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4879****;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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