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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3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室。2005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7年3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G****号“大众”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昆明市金江路与万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33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来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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