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区砚山县**镇**村委**组**号**号,现住仙游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代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枫亭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代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38.80mg/100ml。
被告人代某某2019年7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38.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黄朝鹏
2020年2月11日
附:
(一)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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