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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社**号,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牌的小型轿车途径榆中县***镇**大学后门路段时,被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7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1.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燕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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