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81956********,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宿舍**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代某某在慈利县零阳镇移动公司旁一小餐饮店吃饭喝酒后驾驶湘******两轮摩托车回家,当其行至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辅道时,与湘******小车司机发生纠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30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4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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