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凌晨00时许,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2****的白色比亚迪吉普车,沿青县新华路行驶至南环路代园村路段时撞进路边经营的**二手车店内。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后将代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封存送检, 2020年5月19日从送检的代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4.58mg/100ml。经民警调查时发现代某某2019年6月2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江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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