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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被告人代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14日被原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5月刑满释放;又因赌博,于2006年10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4月期间,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多次驾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标准的车辆,在苏州市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及城市快速路上运输汽油。2019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措施的牌号为苏EV****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苏州市吴某某木渎镇姑苏路驶入中环西线快速路,经南环高架、星港街、金鸡湖大道、星杭街,行驶至312国道虎丘后山停车场收购汽油,又驾车经星杭街、金鸡湖大道,行驶至金鸡湖大道与星港街路口附近的工地收购汽油,后驾车从星港街驶入南环高架,经中环西线、姑苏路、钟塔路,行驶至凤凰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计量,苏EV****小型普通客车内安装的两只塑料桶内共装载汽油1200升。

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等;

2.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建议检测报告等;

4.视听资料:路面监控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林淑蓉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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