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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新津津慧酒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成都市新津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钟明德,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2日04时37分许,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号“中华”牌的小型轿车,由高攀路附近往金科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武候区飞云三巷68号门前路段时,与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电线杆受损,事故发生后,代某某逃离现场,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返回现场被挡获。代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代某某血样中血液乙醇浓度为108.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在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返回现场,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代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川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816****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身份证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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