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5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人民币六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粤HG****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祥龙路镇南村村口路段时,与邓某某驾驶的粤E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代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处理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检验,被告人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青
检察官助理:莫翠芳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534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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