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寿县**镇**街道**选区**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皖NDH022号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行驶至寿县堰口镇寿丰村梳头组路段,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马某某当场受伤,代某某驾车逃逸,逃离三公里后,被出勤交警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代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交警将代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代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64mg/100ml。寿县公安局认定代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交通肇事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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