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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生于1983年****,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彭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彭州市敖平镇虎兴街往向阳街方向行驶,在虎兴街与向阳街交界路口与一货车司机发生纠纷,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出警时挡获。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代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彭州市**镇**村**组**号,电话:1828039****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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