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2009年4月2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H1****摩托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樵乐路杏头市场附近搭客。期间,赵某某租赁代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往南庄镇万科城,至樵乐路叁谭加油站对开路段时,双方因行驶路线问题发生争执打斗,后被民警带至南庄派出所处理。交警接报后将代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
2019年9月3日,民警在贵州省绥阳县民康精神病院抓获被告人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煜轩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76195****;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