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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7日02时20分许,因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毛某某报案至砚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对被告人代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砚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中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4. 92mg/100ml,检测结果己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阈值,被告人代某某的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代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加权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838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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