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1〕15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23261981********,户籍地河南省夏某某,现住夏某某**镇**路,联系:185********。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2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C***J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栗园路西段**饭店门口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后经抽血测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5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全岭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月,并处罚金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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