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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7********,汉族,初中,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街村**组**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沂南县城温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与沿温泉路由北向南向东转弯的陈绪华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代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代某某当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3.3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敬礼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9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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