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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户籍地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1年10月1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2015年1月16日被裁定假释。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15时49分,被告人代某某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济南市济阳区曲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曲堤镇曹家村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8±5.6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材料等。

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怀初成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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