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0000004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贵E****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敬南镇新场往兴义市市区方向行驶,21时54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兴陇大道500米(小地名:田坝)处时,被兴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口信息、人员核查情况、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及告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无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
8、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及代某某在医院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3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义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08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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