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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0000004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贵E****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敬南镇新场往兴义市市区方向行驶,21时54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兴陇大道500米(小地名:田坝)处时,被兴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35mg/100ml,属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口信息、人员核查情况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及告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无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告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

8、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及代某某在医院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3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20年2月1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兴义市******组,联系电话:1808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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