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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三期**栋**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代某某将淫秽视频复制到U盘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销售给冼某某、袁某某、黄某某等人,从中获利。冼某某、袁某某、黄某某购买的U盘视频分别为68部、83部、73部,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另外,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代某某处扣押移动硬盘一个、U盘四只,里面的视频经鉴定有1770部是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聊天截图、淘宝销售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提取的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并从中牟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2卷、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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