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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县,住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被告人代某某驾驶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元勐线由墨江县城往江城县城方向行驶。08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元勐线K404+800M处时,所驾车辆与行人白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白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白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高位脊髄损伤死亡。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白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结论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住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1838842****;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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