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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5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4时4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黑N****2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黑河市区内沿黑河市爱辉区长发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长发路与魁星路口东15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刘某甲驾驶的威尔斯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刘某甲受伤。刘某甲经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2日10时30分许死亡。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甲生前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代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代某某驾驶的黑N****2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威尔斯牌电动三轮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代某某、被害人刘某甲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及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说明材料等;

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磊

2020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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