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捕前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1时12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冀F8****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白沟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修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由北向东左拐弯的雅迪牌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后因操作不当,导致对刘某某身体碾压,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高碑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髓损伤死亡。此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认定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查询,被害人身份信息及家庭关系证明,到案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关于代某某党员身份核查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刘某甲、李某某、黄某某证言,被告人代某某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3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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