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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76年****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号,农民。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9时3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陕C89628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宝鸡市陈某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前人行横道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邵某某相撞,造成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邵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6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代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邵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锁

检察官助理:文  琪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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