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组,住乐某某**镇**村。2019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驾驶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顺靶场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家子村西处时,与相对行使强某某驾驶的冀B****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强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各一份等书证;2、有关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鉴定意见、5、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属于缓刑期间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英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羁押于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