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住兴仁市**乡**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代某某驾驶贵******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陆某某大莫古镇驶往陆某某城,14时27分许,当其驾车沿国道3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2408+150米处时,其所驾车辆驶入道路中心绿化带内,车辆头部与武某某、钱某某及行道树相撞,造成武某某当场死亡、钱某某受伤、行道树及贵******号轻型普通货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钱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代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某、钱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代某某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华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8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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