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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无证驾驶陕GS****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自南向北行驶右转弯驶入316国道,沿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徐某甲发生碰撞,车辆推行中又与停在路边的无号牌立马牌电动车相碰撞,致使电动车与行人曹某某、王某某发生碰撞,后陕GS****号小型轿车又与路南商铺发生碰撞,导致徐某甲当场死亡、曹某某受伤,路南商铺(房主毛某某、租客白某某、徐某乙)及陕GS****号轿车受损。经警察部门认定,代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曹某某、毛某某、白某某、徐某乙达成协议,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89.05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辆操作控制不当,安全意识差,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正坤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99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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