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1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经他人介绍,将本人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孙某某(另案处理),由孙某某以代某某的名义办理五份营业执照,再由孙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带代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支行等银行办理五套对公账户。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代某某遂在对公账户的办理银行将上述包含营业执照在内的五套对公账户出售给孙某某、魏某某,共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申请材料、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开户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