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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代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代某甲、陈某某从浙江省义乌市、河北省保定市购进假冒“彪马”、“北面”等注册商标的帽子并在沈阳市沈河区五爱市场销售。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大成小区将被告人代某甲、陈某某抓获,并在位于该小区的两处库房内查获二被告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20100件,货值金额人民币350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人杨某某、代某乙、张某某、代某丙、于某某、康某某证言;被告人代某甲、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甲、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如能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兆辉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4056****;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4046****。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代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22-1号2-17-1。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振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22-1号2-17-1。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艳丽、陈振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代艳丽、陈振余从浙江省义乌市、河北省保定市购进假冒“彪马”、“北面”等注册商标的帽子并在沈阳市沈河区五爱市场销售。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大成小区将被告人代艳丽、陈振余抓获,并在位于该小区的两处库房内查获二被告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20100件,货值金额人民币350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人杨齐、代艳萍、张艳荣、代德红、于素娥、康佳怡证言;被告人代艳丽、陈振余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艳丽、陈振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艳丽、陈振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代艳丽、陈振余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如能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兆辉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代艳丽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40567896;被告人陈振余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40467999。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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