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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栋**。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局**公司宿舍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代某某被他人招募发展成为“**”APP平台代理后,组织邀约他人在“**”APP平台上进行网络赌博,并以此获取平台抽头返利。同月,代某某邀约被告人赵某某并招募其为下级代理并将抽头渔利按一定比例返给赵某某。被告人代某某和赵某某成为“**”(后为**)网络赌博代理后,先后邀约参赌人员,依托“**”APP、“**”APP,采取“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2020年2月初至2020年5月底,被告人代某某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部分参赌人员投注期间,平台抽头渔利后返利给代某某共计533913分,换算为人民币53391元。被告人赵某某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部分参赌人员投注期间,平台抽头渔利后返利给赵某某共计419269分,换算为人民币41926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代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赵某某分别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3391元、41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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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代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赵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赵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赵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 杨小霞

                              2020年10月21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丰都县**局**公司宿舍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8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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