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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谭某某等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花园****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1月7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南站民警抓获归案并于当日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押解回重庆,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谭某某、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九时许,被告人代某某、谭某某、文某某三人共谋一起去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隆鑫商圈工地地下车库的一处配电室内盗窃该配电室地上的一根电缆线(灭失物)后,代某某在五金店购买了一盒刀片、两把美工刀用于剥电缆线外皮,驾驶其轿车载着谭某某、文某某来到该配电室,进入配电室后三人用刀将地上的一根电缆线的外皮剥掉,剥完后将电缆线线芯及电线皮一起运走,将盗得的电缆线芯卖给体育馆附近的一处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5541元,谭某某分得1820元、文某某分得1750元、代某某分得1971元。经重庆市潼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079.68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代某某、谭某某先后被民警捉获。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1079.68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谭某某、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出险记录、羁押证明、营业执照、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重庆隆城**有限公司员工)的陈述;

4. 被告人代某某、谭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代某某、谭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谭某某、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谭某某、文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谭某某、文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代某某、谭某某、文某某均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散件若干(收条、谅解书、营业执照、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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