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5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61250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号,现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号。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苗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6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长安区**镇**街**号。2014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绿地集团承包了绿地二十一城.爱丁堡土方工程后准备施工售楼部土方工程。由于土地附着物未赔付等问题,长安区韦曲街办**村村干部群众阻挡施工,并安排人在施工现场守候。2013年8月31日,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售楼部土方工程交由张某某(已判决)承包施工,张某某于当日晚联系施工机械,并纠集被告人代某某、苗某某、田某某(已判决)等社会闲散人员到工地。9月1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带领被告人代某某、苗某某等人员及机械进入**村施工现场,被**村蹲守村民发现并阻拦,张某某带人强行进入工地开始施工。施工半小时后,**村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在村书记马某甲、村长赵某某的带领下赶到施工现场要求停止施工,并和张某某方人员发生争执。张某某纠集的代某某、苗某某、田某某等人手持砍刀在现场和赵某某等村民发生冲突,代某某现场持砍刀将赵某某胳膊砍伤,村民马某乙被张某某纠集的人员投掷石块砸伤头部,村民的9辆小车轮胎被人用刀刺破,后张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赵某某、马某乙身体损伤均属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的汽车轮胎价值4447元。2014年4月29日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5月6日苗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3、被害人陈述;4、法医鉴定、估价报告;5、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6、证人证言;7、被告人户籍证明;8、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苗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代某某、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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