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路**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4月1日,被告人代某某与符某某驾驶起亚轿车行驶至武邑县**乡**村,符某某负责放风,代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谷某某家中,盗窃600元现金。
2、2019年9月18日,在阜城县**乡**村,被告人代某某、符某某以同样方式在被害人伊某某家,盗窃5000余元现金及三盒黄鹤楼牌香烟。被盗的三盒黄鹤楼香烟以市场价价值48元。
3、2019年10月26日,在武邑县**乡**村,被告人代某某、符某某以同样方式在被害人苗某某家盗窃300元现金、一个紫檀手串,在被害人魏某甲家中盗窃1400余元现金、一部OPPOR7S手机、一部OPPOA57手机。被盗两部手机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00元。
4、2019年11月14日,在保定市徐水区**店**村,被告人代某某、符某某以同样方式在被害人王某某家盗窃800元现金及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项坠。黄金项链购买价3689元,黄金项坠购买价3205元。
被告人代某某、符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保定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谷某某、伊某某、苗某某、魏某甲进行了赔偿。黄金项链、黄金项坠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
2、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首饰标签、办案说明、发还物品清单、收条;
3、证人魏某乙证言;
4、被害人谷某某、伊某某、苗某某、魏某甲、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代某某、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监控视频;
7、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符某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系累犯,在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符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怀斌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符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审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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