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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王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6年5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8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31996********,汉族,高中文化,青岛**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2011年3月2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罚款500元,2014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底,姜某某(现在逃)因与平度市**镇的赵某某有矛盾,遂联系被告人代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欲教训赵某某。2017年8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王某某与姜某某、刘某某、“涛”(身份不明)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刘某某安排一女子(身份不明)以网友见面为由将赵某某骗至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烟台路**路路口处,刘晓通带人对赵某某实施殴打后离开。代某某、王某某、姜某某、“涛”强行将赵某某拉至代某某的黑色华泰牌越野车上,在行驶过程中将赵某某的衣服剪碎,并对赵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头皮挫伤,面部皮肤挫伤,躯体多处皮肤挫伤,面积大于15cm2,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期间,四人抢走赵某某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和黄金貔貅手链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18138元。同日24时许,代某某、王某某等人驾车将赵某某带至莱西市武备镇张家屯村一荒地,将赵某某强行拖下车后离开。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物证:手机等物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王某某与他人合伙以暴力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138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代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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