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6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6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9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别名赵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4********,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街**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王庄村村主任,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张某乙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过失致人死亡
2020年4月25日3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区吴屯村中联海城搅拌站内,被告人代某某驾驶与所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鲁DD****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通过地磅右转弯驶出时,因对于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车厢后侧将杨某某挤压在磅房墙上,导致其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代某某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直接,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杨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此次事故可以形成。
案发当日,被告人代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过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王某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二、伪造身份证件
2020年4月初,被告人代某某、张某甲经预谋,在均无相关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为了能开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被告人王某甲获得一名制售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在分别征得被告人赵某甲、张某乙同意的情况下获得该二人的真实驾驶证件信息。后由被告人张某甲联系该名制售假证人员,利用被告人张某乙的真实身份信息及被告人张某甲的照片伪造驾驶证一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一份,利用被告人赵某甲的真实身份信息及被告人化代龙的照片伪造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一份。被告人代某某、张某甲在取得相关证件后,分别先后二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处理车辆违章,直至被告人代某某因发生上述事故、所持假证被查获而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欲办理假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制售假证人员的联系方式;被告人赵某甲、张某乙明知被告人代某某等人欲套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假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其真实身份信息,其中被告人张某乙从中获利60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张某乙接受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代某某、张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枣庄市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函件、鉴定意见等。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封存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代某某、张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张某乙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还伪造虚假的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张某乙,伪造虚假的身份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张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张某乙在伪造身份证件部分交错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赵某甲、张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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