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65********,汉族,小学文化,经营**甲店。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省化生活区**栋**室。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1年4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七星大道东延伸段人行横道上(湖北省化肥厂铁路附近)发现被害人熊某某放在此处的几块钢板,遂起意盗窃。代某某来到滕家河村被告人官某某经营的**乙店询问是否收购废铁,官某某称以0.8元/斤价格收购,代某某称有12块钢板可卖。随后高官喜驾驶叉车,并雇请他人驾驶货车,在代某某带领下来到现场。代某某改称将其中6块钢板卖掉,后改称仅卖5块。官某某发现钢板实际数量为10块,均在道路上摆放整齐,且材质较好,其未提出任何质疑,亦未核实代某某身份及钢板来源。官某某、代某某等人共同将钢板运回其店内,经称重8300斤,官某某遂以6650元的价格向代某某收购。当日17时许,官某某以10370元价格将钢板转卖。经鉴定,五块钢板价值14415元。
次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他人经营的**乙店,采用同样方式盗窃余下钢板1块,获利1280元。经鉴定,该块钢板价值2883元。
案发后,被盗钢板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钢板共价值17298元,成新率为9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6块被盗钢板等物证照片;2.微信账单、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代某某、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枝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指认笔录;8.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彬
检察官助理:陈奇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枝江市**街**巷**号家中,联系电话:1998669****;被告人官某某现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省化生活区**栋**室家中,联系电话:1507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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