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丁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某某、丁某某已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3时许,在西平县神话KTV,刘某某(未满16周岁)因不满被害人崔某某与其女朋友搭讪喝酒,伙同被告人代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已起诉)、刘某甲(已起诉)等人对崔某某进行殴打。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崔某某面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伤害案件现场处置表、视频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丁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代某某、丁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