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代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9********,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林、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代林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沱江二桥下沿江路,以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的一辆电瓶车盗走自用。
2020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代林、彭某某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以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同年9月2日,被告人代林、彭某某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一摩托车维修店老板杨某某。当日19时许,被告人代林、彭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汇金路一宾馆内被民警抓获,目前被盗的电瓶车与摩托车均已被追回,卖车的600元已被被告人代林、彭某某共同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031元,被盗摩托车价值3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林、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林、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林、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林、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林、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林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林、彭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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