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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松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代松,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广场**楼。因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代松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代松行至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481号按摩店内,窃取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该店铺门口凳子上的黑色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代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被告人代松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伟伦

检察官助理:赵凯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松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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