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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志新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代志新,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乡**村**。2002年4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志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代志新到**区“**市场”东大门,尾随被害人周某某,采取掏包的手段,将被害人放在电动车挡风罩里的一个紫灰色有菱形格子布包盗走,后被发现并抓获,被盗布包内有现金675元、红米手机一部。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红米手机价值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湖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视频辨认笔录及截图等书证;2.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代志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志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志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志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代志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代志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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