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3日两次退回水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代某某向邓某某(未成年人)、朱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陈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传授搭线打火、下电瓶的盗窃电动车及电瓶的方法。
2019年9月份,代某某帮邓某某等人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村*组铁路边租赁房屋供他们居住,并提出让邓某某等人盗窃后将电瓶出售给自己,还曾驾车搭载他们到水富市实施盗窃。在近半个月的时间内,未成年人邓某某、朱某丙、张某乙和朱某甲、陈某某在水富市城区、高滩居民区多次盗窃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及用于交通和装载电瓶的摩托车。共盗得电动车11辆,电动车上的电瓶4组,摩托车7辆,盗走后的电瓶均出售给代某某,所得赃款被邓某某等人挥霍。经水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可鉴定的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216.18元。
1、2019年9月16日0时许,朱某丙、邓某某、朱某甲、陈某某到水富市城区寻找盗窃目标,当四人到水富市人民东路菜市场口维芳药店门口时,将被害人张某甲停在人行道的一辆价值3477.50元的黑色雅迪牌女式踏板电动车盗走。
2、2019年9月17日23时许,朱某丙、邓某某、张某乙、朱某甲、陈某某一同到水富市城区内伺机盗窃,在此过程中,18日凌晨1-3时许,五人将刘某丁停放在水富市人民东路尾黄角树对面斜坡手机店门口人行道上的一辆价值2787.47元的黑色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将李某某停放在人民东路宇峰宾馆门口的一辆价值4414.85元的白色踏板摩托车盗走。当晚,还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水富市财富广场门口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电动车、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水富市人民东路丰化市场门口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褐色电动车、被害人卿某某停放在人民东路金沙时代楼下人行道上的一辆黑白相间斑点颜色女式踏板摩托车。
3、2019年9月24日凌晨,朱某丙、邓某某、张某乙又到水富市城区四处寻找盗窃目标,分别盗走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水富高滩国际花园木偶泡茶店门口的一辆黑色狮龙牌电动车、被害人官某某停放在水富高滩****小区*栋楼下的一辆白色倍特牌女式踏板电动车、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水富高滩****小区侧门对面人行道上的一辆金黄色安尔达牌踏板电动车、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水富高滩****小区侧门对面人行道上的一辆银灰色安尔达牌电动车、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水富高滩****小区4号门口的一辆价值2178.00元的白色双狮牌女式踏板摩托车、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水富高滩***小区**栋*单元楼下的一辆红色电动车。
4、2019年9月25日凌晨,邓某某和陈某某一起来到水富市城区内四处寻找盗窃目标,分别将冯某某停放在水富市紫荆豪园华荣金阁门口的一辆银色狮龙牌女式踏板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班某某停放在水富****小区*栋*单元楼下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水富紫荆豪园步行街美团外卖店对面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
5、2019年9月26日凌晨,张某乙和朱某甲到水富市云天化转盘附近,盗走被害人狄某某停放在云天化十八米街的一辆白色女式踏板摩托车、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云天化黄牛面馆门口的一辆红色白龙驹电动车上的电瓶、被害人王某某停在十八米街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骑雷牌电动车上的电瓶、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十八米街人行道上的一辆价值6494.40元的白色新大洲牌踏板摩托车。得手后,二人继续到水富高滩****小区寻找盗窃目标,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高滩****小区后门地下停车场入口处树下的一辆价值863.96元的白色三本牌女式踏板摩托车盗走、将被害人刘某丙停放在邓某某车旁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上的电瓶盗走。
6、2019年9月26日凌晨,朱某丙和邓某某骑着之前盗窃被害人刘某丁的摩托车到水富市高滩新区伺机四处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在****小区大门口盗得被害人古某某电动车上的电瓶,并将电瓶以及在****小区及****小区周边盗得的电动车电瓶集中堆放在****小区下方红绿灯处,继续在****小区大门口实施盗窃,正在盗窃被害人朱某乙的摩托车时被路人发现并追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朱某甲、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许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同案犯朱某丙、邓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水富市价格认证中心涉刑案件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启群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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