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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邓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邓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8日移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7日将本案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代某某和邓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3的本田车从湖北省天门市出发,2018年12月13日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并入住金色莲华酒店,欲从昆明市购买毒品到湖北省进行贩卖。代某某联系毒品上家见面商谈。因毒资不够,上家不同意赊欠,代某某、邓某于2018年12月17日驱车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筹措毒资,2018年12月19日重返昆明。代某某与毒品上家再次取得联系,独自一人通过银行现金存款68000元、支付宝转账9900元将毒资支付给毒品上家,购买到一包毒品冰毒,然后与邓某会合,让邓某验货。验完货后,代某某与邓某驾车准备将毒品运回湖北省,行至贵州省盘州市刘官高速服务区时,被盘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盘查。公安机关现场从鄂A****3的本田车驾驶位座椅下方查获毒品嫌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866.94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5%;从邓某身上查获毒品嫌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2.75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28.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驾驶证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毒品收据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邓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红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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