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7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6月6日、2017年5月5日、2018年9月17日、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八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三个月、八个月、八个月,最后一次于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因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盗窃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多次在重庆市永川城区超市、诊所等处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约264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6号被害人侯某某经营的欣意批发超市内,趁被害人睡着之际,将侯某某放于柜台黑色挎包里的黑色钱包盗走,代某某将钱包里的人民币现金408元取出后将钱包弃于路边,后被侯某某邻居捡回。
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永川区中山大道亚联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该笔盗窃事实。
(二)2020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西路234号萱花社区卫生服务站,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前台抽屉里的700余元现金盗走。
(三)2020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亨通步行街李某某西医诊所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诊所抽屉里的一男士单肩挎包偷走,内有现金1200元左右、银行卡、身份证及医学专家证等物品。代某某将现金取出后将其余物品丢弃。
(四)2020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代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西北加油站附近邓平西医诊所,其将诊所玻璃门锁破坏后进入诊所内,将收银台抽屉里的200余元现金盗走。
(五)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名豪美食街李记串串香门店,将被害人平某某放于座位上的包盗走,包内有价值人民币140元的白色华为荣耀9手机一部。代某某因手机不值钱而将盗得物品丢弃,该手机后被路人捡拾交至公安机关,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永川区川剧团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后四笔盗窃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2.证人杜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李某某、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提取笔录等笔录;
6.《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约26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显文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盗华为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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