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代威,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代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受害人代恒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代恒家中,并采取撬开防盗窗、撬开屋门的方式进入多个房间中,未找到财物,翻院墙离开。
被告人代威于2020年3月24日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代某某陈述证实家中被人撬窗翻动的事实;3.被告人代威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认罪认罚、累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代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代威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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