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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发志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59号

被告人代发志(曾用名代伐志),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发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代发志入职于东莞市**镇**社区**电子厂。同月19日9时许,代发志在上述工厂宿舍**房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OPPO牌手机1部(价值不详)、在209房盗走被害人尹某的牛仔裤1条(价值不详)及银行卡1张,后被同事发现并报警,缴回上述被盗物品。后代发志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二、2020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代发志在东莞市**镇**路**号**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房,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银行卡1张和身份证1张,并使用黄某某银行卡套现1110元。破案后,起回被盗身份证,其余款物未能起回。后代发志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三、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代发志在东莞市**镇**路**号**实业有限公司宿舍,砸破宿舍**房的窗户,入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银行卡1张、被害人袁某某的银行卡5张及身份证1张,后又进入宿舍**房盗走被害人潘某某的凉鞋1双(价值不详)、银行卡2张和身份证1张。破案后,起回被盗凉鞋及身份证1张,其余财物未能起回。后代发志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四、2020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代发志在东莞市**镇**路**号**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楼**房,盗走被害人卢某某现金70元及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不详)并销赃。破案后,起回被盗67.5元并发还被害人,其余款物未能起回。

2020年6月8日17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社区**百货后面路边将被告人代发志抓获。代发志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发志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发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发志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发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15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代发志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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