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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姜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代某某(曾用名代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5月29日经本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由重庆市合川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代某某先后去至四川省华蓥市、重庆市合川区、綦江区等地实施多次盗窃,涉案价值79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姜某某去至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55号附176号西昌火盆自助烤肉店,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盗走店内的牛肉、苏打水等物品。

2.2020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代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去至上述烤肉店,采取同样的方式盗走店内鸡翅、菜油等物品。

3.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代某某伙同姜某某去至四川省华蓥市滨河西路29号门市附近,盗走被害人付某某的一辆王派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6元。

4.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代某某伙同姜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学院路77号公交车站台附近,采取剪线搭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嘉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80元。

5.2020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伙同姜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双石村4组83号公路边垃圾池内,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只母鸡,价值人民币100元。

6.2020年3月17日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伙同姜某某去至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3号附10号门市外,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21元。

7.2020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伙同姜某某去至贵州省桐梓县松坎镇国道210线三元坝村路段的公路边,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力帆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剪刀一把(照片);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代某某、姜某某所盗窃的摩托车、鸡等物品价值共计7957元;

5.辨认笔录:被告人代某某、姜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的嘉陵牌摩托车,公安机关在抓获两被告人的时候进行了扣押,经核实后已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姜某某的家人已对本案的其他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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